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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我区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府规〔2024〕6号),并于2024年11月21日印发实施。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原《****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府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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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