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服务
商机服务

招标查询

查预告 查招标 查中标

VIP项目

千里马项目信息

拟在建项目查询

正在报批、立项中的项目

商机推送

微信、邮件实时接收最新动态

企业智能管理

业务统一管理、商机自动分配

企业商情分析

潜在客户、竞争对手历史数据分析

标讯发布

发布招标信息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推荐招标专区

专属招标专区,提升信息曝光量

更多服务

找人脉

专业团队精确定位项目联系人

拓客宝

定位优质潜客资源

人脉通

拓展您的人脉资源

渠道宝

AI大数据帮您高效拓展渠道

数据商城

分行业商机分析、供应商筛选

数据定制

数据维度定制、BI、API定制等

|

企业套餐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红岩坪村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8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政府关于**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2-28

为了稳步推进**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n)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告时间至2025年3月25日止),征求意见对象为**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政府

2025年2月21日

(联系单位:****,联系电话:023-****6530)


附件

**市**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
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户数面积

(一)征收范围:**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征收户数约150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300㎡。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由征收部门****委托**市荣****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中鼎资产评估土地房****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府规〔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区红岩坪村**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红线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详见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公房承租人。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适当补偿。

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四)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15%的公摊补助: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 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五)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后,住房补偿面积不足45㎡的,按补偿面积4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合法经营二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15%的公摊补助: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价,计算方式为:(房屋套内面积×1.15-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3)奖励补助费用,根据**府规〔2024〕6号实施意见,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奖励补助费用:

①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②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用房100元/户﹒日;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10元/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部分:6元/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部分:3元/平方米﹒日。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非住宅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阶梯补偿。

③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2000元/户。该奖励给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计发此奖励。

(4)损失补偿费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①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00元/户;

②水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③电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④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450元/户;

⑤宽带补偿费:300元/户;

以上为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非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如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⑥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⑦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0元/㎡进行补偿,也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中鼎资产评估土地房****公司通过评估确定。

(5)其他建(构)筑物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项目评估机构**中鼎资产评估土地房****公司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非住宅房屋的,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被征收人现状和发展需要,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况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提供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棠香北街23号何家坡统建房小区房源中按照抽签决定的选房序号选择安置房;也可选择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3个月内,购买**辖区内所有**普通住宅商品房(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普通住宅商品房,简称一手房),且权利人与原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一致的,视为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以下房源中按照抽签决定的选房序号选择安置房,一是八块七社统建房(宝**路125至139号、宝**路115至123号、宝**路83号附2号至113号),二是宝城寺四社统建房(富安南路9号附1号至附16号、11号附1号至附15号)。也可选择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购买**辖区内所有**普通商品房(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包括商业商服、办公、仓储,简称一手房),且权利人与原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一致的,视为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获得上述货币补偿(1)至(5)项的补偿费用外,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2)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另再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3)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0元/平方米﹒月补偿。

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计算期限为:签约期结束之日起至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接房期限止;选择现房安置的,至签约期结束之日起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4)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产权调换多套住宅的, 前款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多套住宅总建筑面积计算。

八、资金结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结清相关款项。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结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货币安置: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产权调换:确认证件—抽签决定选房序号—确**置房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2-28
意见征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红岩坪村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五支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