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征地方案公告〔2025〕3号
**县实施城镇规****农贸市场****政府以《****政府关于**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1〕306号)批准征收。2022年1月7日全市社保系统原征地人员安置模块关闭前6名人员未能纳入人员安置,为解决遗留问题,保障被征地农**益,现对《****关于征收古路镇古路村1社等1个镇1个村2个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人员养老保险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将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扶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三)已婚出无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购买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含个人征地自建房)后,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但无承包土地的人员。
变更为: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2021年7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2021年7月1日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关于征收古路镇古路村1社等1个镇1个村2个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征地安置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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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征地安置人员名单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安置人口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1 | 蔡世兵 | 蔡世兵 | 本人 | 男 | 5122**********2997 | **市**县古路镇古路村1组 |
2 | 谭洪念 | 谭洪念 | 本人 | 男 | 5112**********2977 | **市**县古路镇古路村2组 |
3 | 聂鑫 | 聂鑫 | 本人 | 男 | 5002**********2970 | **市**县古路镇古路村2组 |
4 | 谢宗平 | 谢宗平 | 本人 | 男 | 5122**********2970 | **市**县古路镇古路村2组 |
5 | 谢宗乾 | 谢宗乾 | 本人 | 男 | 5112**********2971 | **市**区**路126号 |
6 | 钟廷芳 | 谢宗乾 | 妻子 | 女 | 5122**********2980 | **市**区**路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