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运设备更新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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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运设备更新项目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补遗文件(一)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一、你好!招标文件业绩条款仅要求业绩车辆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未限定业绩签约主体。为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请明确:代理商投标时,能否使用投标产品授权制造商的达标业绩用于资格审查及商务加分如不认可,请提供相关依据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审中:“箱体有效容积在12.5m3基础上每增加0.5m3得1分,最多得2分”。

1、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实质性指标仅要求箱体有效容积≥12.5m3,满足≥12.5m3即满足项目使用需求。当前该加分规则,要求必须大于12.5m3才可以获取加分,市场上大量18T纯电动后装压缩垃圾车工信部公告有效容积刚好为12.5m3,只能拿到本项0分,造成同是满足实质性最低技术要求的产品,评审得分差异较大,存在限制市场充分竞争风险。

2、恳请招标人、代理予以澄清,并建议优化本项评分规则。

回复:1.“箱体有效容积≥12.5m3”为实质性准入指标,满足即可投标,未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与。该评分条款是在满足最低要求基础上,对作业效率更高、运营成本更低的产品进行择优。

2.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作修改。

三、疑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评审标准】中设置“箱体有效容积在12.5m3基础上每增加0.5m3得1分,最多得2分”。

箱体有效容积属于车辆硬件技术性能指标,在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章节列明,请问该技术参数设置在商务评审板块打分是否为编制笔误

请求:

1、请招标人核实,是否应当将箱体有效容积该项评分调整至【技术评审标准】项下;

2、本项目车辆为18T总质量纯电动压缩垃圾车,本项最多可加2分对应箱体容积最高可达13.5m3,请说明该容积设置与18吨总质量、额定载质量之间匹配性,是否会造成装载作业超载;

3、如属于编制错误,请招标人发布澄清修改文件,调整评分项所属评审板块。

回复:1.本项目技术评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为避免技术评审中出现可能显示投标人单位名称或其他与投标人有关信息的响应内容,影响暗标评审的公正性,故将相关量化评分内容纳入商务评审部分。

2.箱体有效容积与车辆总质量、额定载质量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超载”关联。压缩式垃圾车的实际装载量受垃圾密度、压缩比、渗滤液含量等多种因素影响,箱体容积仅为结构性参数。实际作业中,装载量以车辆额定载质量为限,与箱体几何容积无直接对应关系。

3.该设置系依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要求编制,不属于编制笔误。在此特别提醒各投标人,本项目技术评审为暗标,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请问招标文件设置滑板刮板液压油缸工作压力≥24MPa作为得分项,该压力远高于18吨纯电动后装压缩垃圾车滑板、刮板油缸行业常规工作压力(行业主流常规1822MPa)。

1、滑板刮板油缸长期24MPa高工作压力运行,会带来液压冲击增大、系统噪音升高,车辆主要在**、居民小区开展垃圾收运作业,是否会产生额外的作业噪音污染,是否满足城市环卫作业噪声管控要求

2、长期24MPa高压工况,会加速油缸密封件、液压管路、阀件疲劳损耗,会直接缩短液压机构使用寿命,后期运维故障率、维修成本会显著上升。本项目为国债资金采购,后期运维成本是否已综合评估

3、请招标人说明设置≥24MPa得分指标的技术必要性,该压力是否为实现本项目垃圾装载、压缩功能的必需条件,可否对该评分项参数予以优化调整

回复:1.本项属于分档择优加分项,非资格门槛或否决性条款。液压系统标注24MPa为元器件额定设计压力,不等于作业时持续满负荷输出压力;实际作业系统根据负载自适应调节输出,合格元器件在额定参数内工作。

2.液压油缸及密封件寿命取决于设计裕度、材料选型、过滤精度及散热条件等多重因素,而非仅由工作压力单一决定。本项目整车须满足国家质量及可靠性要求,后期运维成本由投标人在报价及服务方案中自行考量并承担。

3.本项属于分档择优加分项,非资格门槛或否决性条款,设置该分档的目的在于对液压系统设计裕度更高、复杂工况适应能力更强的产品给予适度倾斜,属于技术优越性评价的合理范畴,该条内容不作修改。

五、1.本项目评标办法将垃圾箱体有效容积、箱体钢板材质厚度、推铲/滑板油缸直径、液压工作压力等属于车辆硬件性能的技术参数,设置在商务评审(B)项下打分,并未归入技术评审(A)。

请问:产品硬件技术性能参数设置到商务评审模块打分,划分依据是什么商务评审一般考察履约能力、业绩、售后资信,上述均属于设备本身技术指标,放商务分评审是否合理

2.评分细则“箱体有效容积在12.5m3基础上每增加0.5m3得1分”。本项目供货要求实质性要求仅≥12.5m3,超容积会带来整车自重增大、整备质量超标、浪费底盘载荷、能耗上升,并非越大越好。请问设置容积越大得分越高的正向加分的合理性是什么是否存在倾向性,优先适配某特定厂家现有定型车型

请招标人、代理予以澄清说明。

回复:1.本项目技术评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为避免技术评审中出现可能显示投标人单位名称或其他与投标人有关信息的响应内容,影响暗标评审的公正性,故将相关量化评分内容纳入商务评审部分。该设置系依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要求编制,不属于编制笔误。在此特别提醒各投标人,本项目技术评审为暗标,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箱体有效容积≥12.5m3”为实质性准入指标,满足即可投标,未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与。该评分条款是在满足最低要求基础上,对作业效率更高、运营成本更低的产品进行择优。同时,招标人注意到箱体容积增大会占用部分额定载质量余量,并非越大越好,因此该加分项按“每增加0.5m3得1分”分档设置,分值有限,未将容积与底盘承载能力脱钩进行无限度鼓励。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产品在容积、整备质量、能耗之间的实际匹配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以更大容积产品争取加分,不存在指向特定厂家定型车型的情形。

六、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为实质性不允许负偏离条款,其中挂桶型18T纯电动后装压缩式垃圾车设置硬性指标:

①外廓尺寸:长≥8430mm、宽≥2500mm、高≥2980mm;

②接近角/离去角≥13°/10°;

③整备质量≤12000kg;

④额定载质量≥5850kg;

⑤箱体有效容积≥12.5m3。

从整车设计、工信部机动车公告逻辑分析:

箱体有效容积增大,会带来垃圾箱体、推铲、滑板等上装结构自重增加,直接推高整车整备质量。在总质量18000kg、整备质量≤12000kg的实质性硬约束下,若为追求评分无限放大箱体容积,极易造成整备质量突破12000kg,直接不满足实质性条款;

如果为控制整备质量不超标,只能减薄箱体板材,又会丢失箱体材质、厚度的商务得分;

若依靠放大整车外廓尺寸实现更大箱体容积,会造成整车重心抬高,存在接近角、离去角不满足实质性指标,同时存在车辆公告、上牌风险,本项目要求中标人****车管所上牌。

该评分项与整车多项实质性技术参数存在内在矛盾。为保证评审公平,避免出现“拿高分就容易实质性废标、满足实质性条件又很难拿到容积加分”的情况,现向招标人申请澄清以下问题:

1、评标时,箱体容积得分是否必须以工信部整车公告的整车外廓尺寸、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为前提条件若箱体容积数值高,但公告中任意一项实质性指标不达标,是否不得该部分容积分值,甚至否决投标

2、若不设置箱体容积上限,请招标人明确允许的最大箱体有效容积,以及对应的整车边界约束条件。

回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为实质性条款,第六章要求投标人以承诺方式响应;同时,容积加分项要求投标人按评分办法提供证明材料。据此,评标阶段的实际操作是:投标人须承诺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方可进入评分环节;容积加分则须以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核验。两类审查的依据和范围不同(实质性条款以承诺为响应方式,容积加分以证明材料为核验依据)。若投标人承诺满足实质性要求并凭证明材料获得容积加分,但实际供货产品公告参数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则属于履约阶段违反实质性承诺,招标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拒绝验收、要求更换产品或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上牌不能等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实质性条款的约束力不因评标阶段以承诺方式响应而减弱。

2.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设置箱体有效容积上限。原因在于:箱体容积并非孤立指标,其可行范围受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及轴荷分配等法定和实质性条件的刚性约束,这些约束已在本项目实质性条款中完整覆盖;且容积加分项要求投标人按评分办法提供证明材料,参数来源可核查、可追溯。投标人若追求更大容积,须自行确保所投产品在工信部公告中同时满足本项目全部实质性要求,否则将面临履约验收不通过及上牌不能的风险。招标人不对容积上限作额外限定,是因为上述约束条件已在实质性条款中完整覆盖,无需另行设定脱离具体车型的抽象上限值。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产品在容积、整备质量、外廓尺寸之间的实际匹配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以更大容积产品争取加分,并自行承担因追求容积加分导致实质性指标不达标的风险。

七、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4招标范围要求配套高压电缆规格型号:ZC-YJV-8.7/15kV 3*120,;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四、电气部分工作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10kV高压电缆采购、安装、电缆头制作、交接性试验”。以上两处对高压电缆规格型号描述不一致,请问以哪处描述为准

2.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四、电气部分工作要求是否包含高压电缆沟、低压电缆沟的施工,****电站现场规划图提供或安排实勘测算配套低压电缆用量

回复:1.两处表述并不矛盾。招标公告第2.4条明确的是配套高压电缆的规格型号(ZC-YJV-8.7/15kV 3*120),第五章“电气部分工作要求”中“包含但不限于10kV高压电缆采购、安装、电缆头制作、交接性试验”明确的是工作内容范围,即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所列规格型号完成该电缆的采购及配套安装试验工作。两者分别从“用什么型号”和“做什么工作”两个维度进行约定,共同构成完整要求,不存在以哪处为准的选择问题。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载明的规格型号(ZC-YJV-8.7/15kV 3*120)执行采购与安装,并完成第五章所列全部配套工作内容。

2.第五章“四、电气部分工作要求”所列电气安装及试验工作范围包含高压电缆沟、低压电缆沟的土建施工,投标人须将上述土建施工内容纳入投标报价。关于现场规划图:本项****电站现场规划图,亦未组织集中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测算电缆沟土建工程量及配套低压电缆用量,并据此自主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现场条件与工程量测算的不确定性,相关报价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中标后除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外,不因工程量测算偏差另行调整。

八、我方在研读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

1、第一章招标公告2.4招标范围列明高压电缆规格型号为ZC-YJV-8.7/15kV 3×120;

2、第五章供货要求电气部分仅描述10kV高压电缆采购安装等工作内容,未载明电缆规格。

现申请澄清:本项目高压电缆规格型号是否采用ZC-YJV-8.7/15kV 3×120请予以答复。

回复:配套高压电缆规格型号详见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表”。

九、我方研读招标文件发现:第二章业绩要求、第三章类似业绩备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垃圾车品牌应与本次投标垃圾车品牌一致。

我方企业已完成工商更名,垃圾车产品品牌亦依法更名,新旧品牌属于同一主体、同一产品,仅品牌名称变更。

现申请澄清:

我方更名前签订的业绩合同,合同内垃圾车为旧品牌,现已完成品牌更名,该业绩材料是否满足本项目业绩品牌一致性要求、是否有效

回复: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工商登记变更,主体资格未变。投标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更名前以原企业名称签订的业绩合同有效。

2.产品品牌变更:制造商已完成产品品牌更名,且新旧品牌属于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仅品牌名称变更的,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品牌变更备案证明(或正式品牌变更说明函)及承诺函(承诺变更前后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线、权属及品质标准未发生实质改变),其更名前以旧品牌签订的业绩合同视为满足本项目业绩品牌一致性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有效。

十、招标文件第二章 业绩要求、第三章类似业绩中“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垃圾车品牌应与本次投标垃圾车品牌一致。”

若投标供应商近期企业更名及产品品牌更名(同一产品、同一生产线,权属不变,品牌做了更名备案)更名前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回复: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工商登记变更,主体资格未变。投标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更名前以原企业名称签订的业绩合同有效。

2.产品品牌变更:制造商已完成产品品牌更名,且新旧品牌属于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仅品牌名称变更的,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品牌变更备案证明(或正式品牌变更说明函)及承诺函(承诺变更前后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线、权属及品质标准未发生实质改变),其更名前以旧品牌签订的业绩合同视为满足本项目业绩品牌一致性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有效。

十一、一、第五章 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参数箱式变压器规格SCB18-2500/10.5、电缆材质规格ZC-YJV-8.7/15kV 3*120。

提问点:此项参数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出来,而技术参数中直接指定具体型号,未按招标公告所描述设置“或相当于”等效条款,限制了满足同等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其他系列产品参与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请求修改为:改为性能指标前面增加“或相当于”字样,并明确等效判定标准。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十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对于资格部分设置的财务要求和业绩要求极为不合理,具体如下:

1、财务要求: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供:****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问题1:这里要求连续三年财务状况不能出现亏损(即:每年不能亏损)作为资格门槛,作为潜在投标人在某一年度短期亏损,不等于没有履约能力、不等于无资金供货;亏损原因有很多(**:研发投入、阶段性经营波动、历史资产减值等等),和能不能交付这批新能源压缩车式垃圾车没有必然关系。同时,该条件本质是把净利润≥0(利润指标)设置为资格门槛,属于对企业盈利水平的硬性限制,超出了 “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承担合同”的合理边界。其次,****公司则无法参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发改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同样明确:审慎设置财务指标、不得设置超出履约必要的利润、资产类门槛。

请求修改为: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不存在破产清算、资不抵债、重大财务危机。

2、资格业绩要求以及商务评审标准(B)中类似业绩得分(10分):

(1)代理商投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 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

(2)制造商投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 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

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垃圾车品牌应与本次投标垃圾车品牌一致。

(3)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投标的,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 1 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 6 台 18 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得 2 分。

问题2:潜在投标人的供货组织、交付、售后能力,可通过其他品牌同规格车辆业绩证明;该项目资格要求强制绑定品牌,直接排除首次参与本项目和该品牌暂无6台业绩的厂商,压缩竞争主体,属于隐性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次招标采购的压缩车为11台,要求提供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要求极高,属于排斥小型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并且要求的单个合同车辆数量6台已超过了50%以上要求,同时,如果潜在投标人需要拿到10分业绩满分,则需提供5份合同业绩,属于将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3)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改委等8部门16号令):资格、业绩门槛控制在履约必要限度,不得设置隐性壁垒、排除新进入市场主体。

(4)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要求,业绩条件应当和项目履约匹配,审慎设置过高业绩门槛,保障竞争性。

请求修改为:提供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类似业绩”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 1 个单个合同业绩得 2 分,最多得10分。

回复:1.本项目采购的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属于大型专用设备,合同金额高、生产周期长、售后运维要求高,对投标人持续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和履约稳定性要求较高。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不亏损,旨在筛选经营稳健、财务健康的供应商,降低合同履行风险,与项目实际需要直接相关。****公司因经营时间短,无法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有效评估,故不在本项目资格条件认可范围内。该设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本身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2.本项目采购的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属于大型专用设备,对投标人的供货组织、交付及售后能力要求较高。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个合同不少于6台的供货业绩,系基于本项目实际采购数量和履约需要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旨在筛选具备批量供货经验的投标人,降低履约风险。要求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系为确保产品技术路线、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该设置未针对特定投标人,也未实行歧视待遇,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十三、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 (2)商务评审标准 (B)车辆电气性能2.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防护等级按以下要求计分(本项最多得 3 分):

2.1 动力电池防护等级为 IP68 及以上得 1 分;

2.2 驱动电机防护等级为 IP68 及以上得 1 分;

2.3 电机控制器防护等级为 IP68 及以上得 1 分。

提供:整车公告参数页或技术证明文件,未提供 的本项不得分。

问题:以上对于新能源环卫车辆三电系统,国家标准以及行业通用基础安全的标准就是IP67,已经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产品主要性能要已做实质性要求。该加分项将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三者全部同时达到 IP68,并不是所有主流底盘/整车厂能满足的。同时,环卫垃圾车常规工况,不需要 IP68,并且IP68是属于短时深水浸泡等级,环卫车仅需要防喷淋、防涉水,IP67 已完全覆盖。三电系统防护等级IP68等级属于制造商自行申报实验结果,国家也未做强制性要求。 据我方了解,本项目地属于**市**区,属于典型的“**”,作业场景本身无深水浸泡,不像应急方面使用的潜水泵,将非必要的IP68 作为加分项,则是抬高竞争门槛,排斥采用成熟 IP67方案的主流产品。将三电部件全部 IP68 设置为加分项,该性能指标超出项目实际履约需要;市面上大量成熟合规产品已做到 IP67,符合国家标准,其他厂家无法取得该 3 分,则变相压低该部分投标人技术得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我方市场调研,目前环卫车制造行业,**招标采购的案例中无一例是将三电系统防护等级IP68同时满足作为加分条件,且截止目前市场上三电系统(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三者全部同时达到 IP68的厂家不足3家,变相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改委等8部门16号令):资格、业绩门槛控制在履约必要限度,不得设置隐性壁垒、排除新进入市场主体。

请求修改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防护等级三项其中任意一项达到IP68及以上得 3 分。

回复:本项评分系在满足IP67基础防护准入要求之上的分档择优加分,而非资格门槛,投标产品达到IP67即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因未达IP68被否决;IP68系依据GB/T 4208标准可检测验证的客观技术指标,非特定厂商专属,招标文件未指定任何品牌、型号或供应商,任何投标人产品满足IP68均可按规则得分;该加分项按分档择优加分设置,旨在对冲洗、暴雨、涉水等工况下安全冗余更高的产品给予适度倾斜,未将IP68设为否决性条件,也未因IP67产品不得分而实质性排除其竞争,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十四、构成重复评审,违反政府采购原则

将“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防护等级IP68”列为实质性要求(即不满足即废标),又在评分项中对其加分,意味着同一技术指标被评审了两次。多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公告明确指出,这种做法属于“重复评审、重复计分的不合理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规定。

形成双重标准,有失公平

实质性条款是“合格性”门槛,评分项是“优劣性”比较。对同一参数既设门槛又加分,会导致未满足门槛的供应商直接被废标,而满足门槛的供应商仅因“达标”就能获得加分,这对其他同样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而言有失公平,构成了对投标人的双重标准。

可能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如果所设的加分项(如充电效率、IP68)在市场上仅有少数特定品牌能够满足,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则可能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回复:本项评分系在满足IP67基础防护准入要求之上的分档择优加分,而非资格门槛,投标产品达到IP67即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因未达IP68被否决;IP68系依据GB/T 4208标准可检测验证的客观技术指标,非特定厂商专属,招标文件未指定任何品牌、型号或供应商,任何投标人产品满足IP68均可按规则得分;该加分项按分档择优加分设置,旨在对冲洗、暴雨、涉水等工况下安全冗余更高的产品给予适度倾斜,未将IP68设为否决性条件,也未因IP67产品不得分而实质性排除其竞争,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十五、请问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技术参数关于动力蓄电池包执行标准 GB38031-2025,只提到了执行标准,没有明确电池包到底是原装电池包还是组装电池包因原装电池包与组装电池包价格相差极大,组装电池包对于实际作业场景影响极大,****环卫处车辆长期的工况作业。

其次,对于技术参数电池包这么核心的关键技术参数未明确要求,反而在第三章评分评分办法中对三电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作了国家标准认可防护等级IP67以外的非官方国家标准IP68防护等级,结合技术参数未对电池包原装还是组装做要求,再有针对性的对三电设置IP68及以上作为加分,而且分值还分别设置每项各高达一分,共计3分的加分项。试问在新能源环卫车辆,最为关键的电池包到底是原装的好还是组装好

建议招标文件需给予明确。

回复:关于动力蓄电池包执行标准:GB38031-202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系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对电池包的安全要求以产品通过规定的试验项目为判定依据,不以“原装”或“组装”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区分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引用该标准,即要求所投产品电池包满足该强制性标准的安全要求。关于IP68加分项已在对应答疑中单独回复,此处不再重复。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补遗部分:

一、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3条业绩要求中的“代理商投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修改为:“代理商投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代理商可提供自身作为供货方的业绩,也可提供其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同类供货业绩。”。

二、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类似业绩中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代理商投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得2分。”修改为:“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代理商投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代理商提供自身作为供货方的业绩,或提供其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同类供货业绩,均可计入本项加分;每增加1个单个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6台18吨及以上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供货业绩得2分。”。

三、将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表”第20项修改为以下内容:

20

充电设施参数

箱式变压器规格

SCB18-2500/10.5

品牌:**重变、**钱江、**电力、中国西电、保变电气、特变电工等同档次或以上品牌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20日




[****].CQCF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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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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