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清平镇TD-05-03/01地块位于**市**区清平镇刘家嘴路东侧,占地面积为15537.5平方米(约23.3亩)。四至范围:东邻农用地和空地,南侧为空地,西侧为刘家嘴路,北侧为代宗路。地块中心经度:106.50872°,纬度:29.97805°。
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17年,地块北侧**代宗路,并对地块北部沿线进行开挖,地块西侧修建刘家嘴路,并对地块西部沿线进行开挖,对调查地块轻微扰动,无外来填土;2019年,地块西北角新修箱式配电房,供周边道路基础照明使用;此外地块无其他明显变化,地块无工业生产活动及其他扰动情况。
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2019年调查地块用地规划为商业用地(B1),属于第二类用地。目前调查地块拟规划为文化用地(A2),属于第二类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渝环办〔2026〕8号),地块用途变更属于农用地变更为住宅,且满足“①历史上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②历史上未从事过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③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或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输送、堆放、倾倒(排放)、填埋等;④无有监测数据等现有资料表明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⑤现场无明显污染痕迹、异味;⑥周边不存在工业企业可能污染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⑦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活动”条件,因此,地块可免于布点采样,仅需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现场勘查等方法调查核实后,确定地块历史上无外来填土,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及输送,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及填埋,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情形。调查地块土壤环境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小,可不进入第二阶段的采样监测环节。
基于现有调查和人员访谈,地块无明显污染,满足规划调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