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先垫大额保证金、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是不****政府采购的一大痛点。
****财政局近日发文明确: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半收取,上限从法定的10%压到5% 。
不同于多数省份仅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或只推行保函替代的模式,**县把免收投标保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不设置企业规模门槛,普惠所有投标人 。
采购文件里必须写明“免收”,不得变相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还得允许非现金方式提交。
万一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采购文件要提前约定追收条款,也鼓励投标人出具信用承诺书。
**财采〔2026〕7号
****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切****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市2026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改革的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局****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2026〕9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2026年以来试运行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政策的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投标人或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免收投标保证金的表述 ,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
(二)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 对确需****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即在法定上限10%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一)完善采购文件表述。 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以及非现金形式提交方式等要求,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落实违约追收机制。 为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对投标人或供应商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追收条款。
鼓励投标人向采购人出具信用承诺书,****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政策对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上述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采购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