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
| 资金现金 |
| 250,000元 人民币 |
| 13,606,536.49元 人民币 |
| CQFJSGZHPG2026[JS] |
| 8000吨/年高活性结晶级聚苯硫醚树脂数智化生产线示范项目(一期4000吨/年)土建工程(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文件(一)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一、资格审查要求项目经理提供1个750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业绩,商务评审又要求"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商务加分,须额外再提供1个同类业绩"。实质要求同一项目经理5年内具备2个独立工业厂房竣工业绩方可满分。 质疑理由: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资审业绩已验证履约能力,商务环节禁止复用等同于强制要求"2个业绩"作为中标前提,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市场存量不足以支撑该门槛。**地区2021年至今竣工的750万以上工业厂房项目总量有限,且大量项目经理以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身份参与后晋升,独立署名业绩不足。该条款将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人员排除在外。 同一维度重复考核,逻辑冗余。资审已卡"有无",商务再加"多少",且不允许交叉使用,等于同一能力指标考两次,违背评标"不重复计分"的基本原则。 诉求: 取消资审业绩要求,将项目经理能力区分全部交由商务加分环节实现。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将项目经理业绩分设于资格审查(准入性“有无”判断)与商务评审(择优性额外加分)两个评审阶段,二者法律性质、功能定位与评审标准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考核或变相要求2个业绩;资审业绩不参与商务加分系防止同一事实重复得分,未提供额外业绩仅影响加分而不导致废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关于市场存量不足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且项目经理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为准;取消资审业绩将削弱履约能力最低保障,招标人依法有权自主设定合理业绩要求,故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予修改。 二、1、财务报告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吗 2、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分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等要求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吗 3、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承诺,投标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格式之外的其他承诺 4、是否有业代专家参与评标,不要模糊的回答****委员会。请明确回复有或者没有。 5、本项目是否异地评标 回复:1.财务报告需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财务要求的规定提供,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2.可以统一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承诺部分已包含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的承诺。若投标人认为需补充提供承诺的,请自行拟定并提供。 4.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中已明确。 5.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补遗部分: 1.本项目图纸附件有修改,以随本答疑补遗发出的附件为准。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30日 |